一、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安排
類別 |
3月17日(星期日) | ||
9:00-11:00 |
13:00-15:00 |
16:00-18:00 | |
幼 兒 園 |
101綜合素質 (幼兒園)(機考) |
102保教知識與能力 (機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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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學 |
201綜合素質 (小學)(機考)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機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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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中學 |
301綜合素質 (紙筆考) |
302教育知識與能力 (紙筆考) |
303-315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紙筆考) |
高級中學 |
403-415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紙筆考) | ||
中職文化課 | |||
中職專業(yè)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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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實習指導 |
初級中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分別為: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數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英語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物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化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生物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思想品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歷史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地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音樂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體育與健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美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信息技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報考初級中學類別的考生根據自己報考的學科加考試。
高級中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分別為: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數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英語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物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化學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生物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思想品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歷史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地理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音樂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體育與健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美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信息技術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高級中學)。報考高級中學類別的考生根據自己報考的學科加考試。
二、考點設置與考試地點
2013年上半年海南省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分別在?谑泻腿齺喪懈髟O1個考點,分別為海南師范大學和三亞學院。
海南師范大學具體地址:海口市龍昆南路99號海南師范大學南校區(qū)
三亞學院具體地址:三亞市迎賓大道學院路三亞學院
考生按照準考證上指定的考點、考場參加考試。
三、考場規(guī)則
(一)紙筆考試考場規(guī)則
1.考生開考前20分鐘(第一科考前30分鐘),“安檢”后持準考證、身份證進入考場,缺一不得參加考試。
2.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簽字筆、2B鉛筆、尺子、橡皮進入考場,不得攜帶書籍、資料、移動電話、手提電腦等物品。
3.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并將本人的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的右上角。
4.考生拿到答題卡、試卷后,先在指定位置處填寫個人信息(姓名、準考證號等)并核查試卷與自己報考的類別、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員說明情況。
5.考生筆試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再重返考場。
6.如有特殊原因,需經監(jiān)考員同意后方可提前交卷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再重返考場。
7.考生試卷分發(fā)、裝訂錯誤或試題字跡印刷不清應舉手與監(jiān)考員聯(lián)系。凡涉及試題內容的,監(jiān)考員一律不予解答。
8.考生填涂答題卡時,姓名、準考證號用簽字筆書寫,信息點的填涂用2B鉛筆。
9.作答試題時,選擇題用2B鉛筆填涂信息點,填空題、論述題用鋼筆或黑色字跡簽字筆書寫在答題卡指定位置。
10.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
11.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題、答題卡、草稿紙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考試結束后,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題、答題卡翻放在桌上,待監(jiān)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
12.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礙監(jiān)考員正常工作。監(jiān)考員有權對考場內發(fā)生的問題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記入考場情況記錄單中。
(二)上機考試考場規(guī)則
1.考生開考前20分鐘,持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缺一不得參加考試。
2.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不得攜帶書籍、資料、移動存儲介質、電子通訊工具等物品。
3.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并將本人的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的右上角。
4.考生登錄考試系統(tǒng)時,需輸入自己的準考證號和報名所用證件號,并與屏幕顯示的考生本人信息進行核對。如屏幕顯示信息與本人情況不符,應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員說明情況。
5.考生遲到15分鐘以上不得進入考場?荚嚱Y束前30分鐘,方可提交作答信息離開考場。
6.考生所有答題操作均在計算機上進行。
7.考試時間結束時,系統(tǒng)將自動停止考生作答?忌氃诳荚嚂r間結束前完成提交操作。
8.考試過程中如出現系統(tǒng)故障、死機等問題,考生無法正常作答的,應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老師說明情況。
9.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
10.考生考試時,禁止抄錄有關試題信息;離場時,不得干擾其他考生答題;離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11.考生須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正常工作。監(jiān)考員有權對考場內發(fā)生的問題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記入考場情況記錄單。
四、違紀處理
考生應詳細閱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誠信參加考試。 如果發(fā)現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違規(guī),我局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單位或學校;違規(guī)考生應配合監(jiān)考人員和工作人員的檢查處理,簽署并接受《海南省教師資格考試違規(guī)行為告知書》。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唇浛荚嚬ぷ魅藛T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怼⒋鹁恚ê痤}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ò耍┯靡(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y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ㄎ澹┯伤嗣懊鎱⒓涌荚嚨;
。┕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ㄒ唬┩ㄟ^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ǘ┰u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ㄈ┛紙黾o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ㄎ澹┢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ㄎ澹┢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ㄒ唬┙M織團伙作弊的;
。ǘ┫蚩紙鐾獍l(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ㄋ模﹤卧臁⒆冊焐矸葑C、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ㄒ唬┐婵忌蛘哂伤舜鎱⒓涌荚嚨模
。ǘ┙M織團伙作弊的;
。ㄈ樽鞅捉M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八、其他
海南省考試局社考處咨詢電話:65986606,海南省考試局網站網上信訪網址:http://202.100.2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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