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關于2014年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4]50號)精神,現(xiàn)就2014年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及條件
(一)招考對象:2014年高校畢業(yè)生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其他人員。
招考對象中“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人員”,是指截至2013年9月20日(此次公招報名第一日),累計在基層工作的時間已滿兩周年。基層工作經(jīng)歷指基層和生產(chǎn)一線工作經(jīng)歷,即具有在縣(市、區(qū))及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的經(jīng)歷,在各級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村(社區(qū))組織、其他經(jīng)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的經(jīng)歷。離校未就業(yè)高校畢業(yè)生到高校畢業(yè)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yè)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jīng)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jīng)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jīng)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jīng)歷,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時間均為基層工作經(jīng)歷。高校畢業(yè)生在校讀書期間的社會實踐經(jīng)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jīng)歷。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18-35周歲之間(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年齡在18-30周歲之間;獲得博士學位的可放寬到40周歲)。此次公招年齡計算以9月20日為準:“18-35周歲”為在1977年9月20日至1995年9月20日期間出生,“18-30周歲”為在1982年9月20日至1995年9月20日期間出生,“放寬到40周歲”為1972年9月20日以后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014年高校畢業(yè)生必須在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職位要求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等,并憑證書辦理錄用手續(xù);其他人員必須在面試資格復審前取得職位要求的有關證書原件。超過規(guī)定時間未取得有關證書的,不予錄用或不得進入下一步考錄環(huán)節(jié),責任由本人自負。司法考試成績單不視為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報考人員,可視為法律專業(yè)畢業(yè)。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人事考試中違規(guī)違紀被取消公務員報考資格的人員、批準錄用后拒不到用人單位報到被取消公務員報考資格的人員、在試用期內的新錄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xiàn)役軍人、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以及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職位。
二、用人單位及名額
2014年全省法院系統(tǒng)計劃招錄工作人員1138名;全省檢察院系統(tǒng)計劃招錄工作人員670名。用人單位及名額詳見職位表。
三、筆試開考比例
筆試開考比例為5:1,需取得相應《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方能報考的職位和法醫(yī)、刑事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職位,不受筆試開考比例限制。
阿壩、甘孜、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職位和成都市五城區(qū)(含高新區(qū))外的縣(市、區(qū))職位開考比例可放寬為3:1;三州所屬各縣職位開考比例可放寬為2:1;西昌鐵路運輸法院職位開考比例可放寬為3:1?煞艑掗_考比例的職位中,需取得相應《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方能報考的職位和司法會計、法醫(yī)、刑事科學技術、藏漢翻譯、彝漢翻譯、檔案管理職位,不受筆試開考比例限制。
四、報考程序
(一)網(wǎng)絡報名。采用網(wǎng)絡方式報名,報名網(wǎng)站為四川人事考試網(wǎng)(http://www.scpta.gov.cn/),報名時間為2013年9月20日-27日8:00。報名按以下程序進行:
1.選擇職位。報考者登錄網(wǎng)站,認真閱讀“公告”及有關說明,了解招考職位的具體情況,選擇符合條件的職位報名。
2.填報信息。報考者按網(wǎng)絡提示進行注冊,如實、準確填寫《四川省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信息表》,并按網(wǎng)上提示上傳JPG格式、20K左右的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證件照片。報考者應對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負責,如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3.資格初審。報考省法院及各鐵路法院職位的,資格初審工作由省法院負責;報考省檢察院及各鐵路檢察院職位的,資格初審工作由省檢察院負責;報考市(州)、縣(市、區(qū))法院、檢察院職位的,資格初審工作分別由各市(州)組織部、法院、檢察院負責。資格初審時間為2013年9月22日-27日,報考者應在此期間登陸網(wǎng)站查詢是否通過資格初審和照片質量檢查。資格初審合格者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并應按網(wǎng)絡提示打印《四川省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信息表》兩份,供資格復審時使用。資格初審不合格者,可于報名截止前改報其他職位?忌鷮β毼灰蟮馁Y格條件等有疑問的,可向用人單位咨詢。
(二)網(wǎng)絡確認繳費。初審合格且照片質量合格的考生,在2013年9月29日8:00前登錄網(wǎng)站的相關頁面對是否參加筆試進行確認并繳費(按照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物價局川價費[2003]237號文件規(guī)定,筆試考務費每科50元)。網(wǎng)絡報名成功后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認繳費者,視為自動放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減免考試考務費: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zhèn)、農村家庭考生;
2.農村絕對貧困家庭考生;
3.父母雙亡、父母一方為烈士或一級傷殘軍人,且生活十分困難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災難等導致一時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難家庭考生;
5.“4.20蘆山地震”中受災嚴重的蘆山縣、雅安市雨城區(qū)、天全縣、雅安市名山區(qū)、滎經(jīng)縣、寶興縣,邛崍市高何鎮(zhèn)、天臺山鎮(zhèn)、道佐鄉(xiāng)、火井鎮(zhèn)、南寶鄉(xiāng)、夾關鎮(zhèn)戶籍的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考生憑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特殊困難證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考生憑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學校學生處出具的農村特困家庭證明、特殊困難證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考生憑民政部門出具的父親或母親烈士證明、父親或母親一級傷殘軍人證明,當?shù)嘏沙鏊鼍叩母改鸽p亡證明等有效證件;符合上述情形5的考生憑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或當?shù)毓矙C關出具的戶籍證明,于9月27日前的工作日內到報考職位所在市(州)的人事考試機構(報考省法院及各鐵路法院、省檢察院及各鐵路檢察院職位的,到省人事人才考試測評基地<成都市三槐樹路2號>)遞交減免申請材料,經(jīng)人事考試機構按相關程序審核通過后,考生免繳當次考試考務費?忌丛谝(guī)定時間內辦理減免手續(xù)的,視為自動放棄。
(三)職位調整。對報名達不到開考比例的,相應縮減該職位錄用計劃。有關情況在四川人事考試網(wǎng)上予以公告。
(四)打印準考證。報名成功并確認繳費(含減免確認成功)的考生,憑身份證號、姓名,于2013年10月28日-11月2日登錄網(wǎng)站打印本人準考證(請使用A4紙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證字跡、照片清晰),并在考試當天持本人準考證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不含過期身份證、身份證復印件)到指定考點參加考試。
五、考試及資格復審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考試總成績按100分計算,考試總成績=筆試折合總成績+面試成績×30%。資格復審在面試前進行。
(一)筆試
1.筆試科目。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每科卷面滿分100分。
2.筆試時間及地點。筆試時間為2013年11月3日,具體時間及詳細地點見《準考證》。
3.筆試加分。
(1)在“5.12汶川地震”和“4.20蘆山地震”抗震救災中表現(xiàn)突出人員,在報考重災區(qū)機關公務員時,受到縣(市、區(qū))、市(州)黨委、政府和市(州)機關、省級機關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3分;報考省內其他地區(qū)公務員時,受到縣(市、區(qū))、市(州)黨委、政府和市(州)機關、省級機關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5分。同時符合上述加分規(guī)定的,不累加,可按最高加分規(guī)定加分。
重災區(qū)指:汶川縣、北川縣、綿竹市、什邡市、青川縣、茂縣、安縣、都江堰市、平武縣、彭州市、理縣、江油市、廣元市利州區(qū)、廣元市朝天區(qū)、旺蒼縣、梓潼縣、綿陽市游仙區(qū)、德陽市旌陽區(qū)、小金縣、綿陽市涪城區(qū)、羅江縣、黑水縣、崇州市、劍閣縣、三臺縣、閬中市、鹽亭縣、松潘縣、蒼溪縣、蘆山縣、中江縣、廣元市昭化區(qū)、大邑縣、寶興縣、南江縣、廣漢市、漢源縣、石棉縣、九寨溝縣,雅安市雨城區(qū)、天全縣、雅安市名山區(qū)、滎經(jīng)縣,邛崍市高何鎮(zhèn)、天臺山鎮(zhèn)、道佐鄉(xiāng)、火井鎮(zhèn)、南寶鄉(xiāng)、夾關鎮(zhèn)。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關于“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的規(guī)定,對報考駐地在阿壩州、甘孜州、涼山州和少數(shù)民族自治縣職位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在筆試成績折合后加1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報考人員,須于2013年11月5日前將準考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符合加分規(guī)定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或戶籍證明;抗震救災表現(xiàn)突出人員持立功受獎證書、表彰文件)并附本人聯(lián)系電話送交報考市(州)法院、檢察院。市(州)法院、檢察院審查后,由省法院、省檢察院匯總核定(報考省法院及各鐵路法院、省檢察院及各鐵路檢察院職位的,直接送交省法院、省檢察院政治部)。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加分資格。
在本次報考前已享受上述項目加分照顧考入機關的考生,參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項目的加分。
4.筆試原始成績公布。筆試各科成績于2013年12月13日在四川人事考試網(wǎng)公布。由于閱卷工作采用了分數(shù)處理自動化系統(tǒng),沒有人工登分、核分過程,原則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請。因缺考、違紀、零分等特殊情況需申請查分的,應于2013年12月13日-15日登陸四川人事考試網(wǎng)提交申請,查分結果于2013年12月18日在該網(wǎng)站公布。
5.筆試折合總成績公布。筆試折合總成績及排名于2013年12月24日由省法院、省檢察院(報考省法院及各鐵路法院、省檢察院及各鐵路檢察院職位的)和各市(州)法院、檢察院(報考其他職位的)公布,考生也可通過四川人事考試網(wǎng)查詢。
筆試折合總成績=《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35%+《申論》成績×35%+筆試加分
(二)資格復審
報考省法院及各鐵路法院職位的,資格復審工作由省法院負責;報考省檢察院及各鐵路檢察院職位的,資格復審工作由省檢察院負責;報考市(州)、縣(市、區(qū))法院、檢察院職位的,資格復審工作分別由各市(州)組織部、法院、檢察院負責。根據(jù)考生的筆試折合總成績,按照3:1的比例要求,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進入資格復審人員名單(筆試有缺考科目者不得進入資格復審)。擬進入資格復審的最后一名為2人及以上成績并列的,并列人員應一并進入。對于達不到比例要求的職位,筆試人員可全部進入資格復審。
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在筆試結束后,由相關市(州)組織部和法院、檢察院組織體能測評,體能測評按照《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8號)、《關于錄用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體能測評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公考錄函[2011]28號)和《關于明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體能測評次數(shù)的函》(國公局函[2012]1號)執(zhí)行,合格者方能參加資格復審;報考有民族語言要求職位的人員,在筆試結束后,由相關市(州)組織部和法院、檢察院組織進行民族語言測試,測試合格者方能參加資格復審。
考生在接到資格復審通知后,應攜帶《四川省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信息表》(貼上照片)、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畢業(yè)證、學位證(有學位要求的職位)、戶籍證明(明確了招收范圍的職位)和招考單位要求的其它證書和手續(xù)原件及復印件參加資格復審。其中:
1.2014年高校畢業(yè)生須出具本人學生證和所在學校主管畢業(yè)生就業(yè)工作部門開具的有關院系及專業(yè)等情況的證明。
2.新就業(yè)的企事業(yè)單位的高校畢業(yè)生,試用期(見習期)未滿參加本次招考的,須出具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報考的手續(xù)。
3.公安機關、監(jiān)獄勞教系統(tǒng)、國家安全部門、機要部門的人員,須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單位人事主管部門出具同意報考的手續(xù)。
4.委培生、定向生須由原委培、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的手續(xù)。
5.未滿5年最低服務年限的在職公務員,須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單位人事主管部門出具同意報考的手續(xù)。
6.港澳學習、國外留學歸來人員報考的,須出具學歷認證材料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
7.國家有其他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特殊規(guī)定。
(三)面試
資格復審合格者,進入面試;資格復審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xiàn)的缺額,經(jīng)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筆試折合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遞補人員,并進行資格復審。面試時間為2014年1月10日-13日。面試考務費為80元。
六、體檢及考察
(一)體檢
面試后,根據(jù)錄用職位及名額,在參加面試考生中,按照考生的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以筆試折合總成績高低確定名次;筆試折合總成績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成績高低的順序確定名次)等額確定進入體檢、考察的人選。報考省法院及各鐵路法院職位的,體檢由省法院組織實施;報考省檢察院及各鐵路檢察院職位的,體檢由省檢察院組織實施;報考市(州)、縣(市、區(qū))法院、檢察院職位的,體檢分別由各市(州)組織部會同市(州)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體檢應在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醫(yī)療機構進行。
體檢按照《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2]65號)、《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58號)執(zhí)行。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按照《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82號)執(zhí)行。公告發(fā)布后至本次公招體檢實施時,如國家出臺體檢新規(guī)定,按照新規(guī)定執(zhí)行。
招考單位或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只進行一次,只復檢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復檢。
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二)考察
考生體檢合格后,由用人單位進行考察。
因體檢、考察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xiàn)的缺額,經(jīng)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依次遞補。體檢、考察遞補均只進行一次。
七、公示
經(jīng)體檢、考察合格的人員,由省委組織部、省法院和省檢察院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校(或原工作單位)、專業(yè)、考試成績、擬錄用職位,并公布相關監(jiān)督舉報電話。公示期間接受社會舉報,期限7天。舉報者應以真實姓名反映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
公示期滿,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問題但不影響錄用的,按程序辦理錄用手續(xù);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jù)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清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八、錄用審批
考試、體檢、考察并經(jīng)公示合格的擬錄用人員名單,經(jīng)省法院、省檢察院報省委組織部審批后,由招考單位通知被錄用人員。被錄用人員應按招考單位通知的時間報到,不按時報到的,取消錄用,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庫,該職位的錄用名額不再遞補。
在本次錄用審批手續(xù)辦理前,考生被其他機關新錄用為公務員(以用人單位通知的時間為準)的,本人應主動終止參加本次考錄,招考單位不予錄用。
九、紀律與監(jiān)督
本次考錄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各市(州)、各用人單位均設立專門的考錄監(jiān)督小組,公布監(jiān)督人員姓名及聯(lián)系電話等,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
十、本公告由四川省委組織部、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附件:
1.《2014年全省法院系統(tǒng)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表》.rar
2.《2014年全省檢察院系統(tǒng)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表》.rar
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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