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技師學院選聘職員公告
根據(jù)工作需要,深圳技師學院擬公開選聘職員,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聘職位及人數(shù)
本次擬選聘專業(yè)技術七級職員1名,詳見深圳技師學院選聘職員崗位表(附件1)。
二、選聘范圍
符合深圳市事業(yè)單位常設崗位工作人員選聘條件,具體要求見深圳技師學院選聘職員崗位表。
三、報考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guī);
(二)愿意履行職員義務;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崗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有下列情況者,不予接受報名:
1.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審查尚未作出結(jié)論的人員;
2.2009年6月(近5年)以來參加本市機關事業(yè)單位招考被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
3.其他屬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能應聘的。
四、報名及資格初審
(一)報名。
1.采取現(xiàn)場報名方式。
考生應事先填寫好《深圳技師學院選聘職員報名表》(附件2)。
報名時間:
2014年10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4:30。
報名地點:深圳市龍崗區(qū)五聯(lián)村將軍帽路1號深圳技師學院德馨樓(行政樓)703室電話:83757508。
2.所需材料:
(1)身份證;
(2)戶口本;
(3)學歷、學位證書;
(4)職稱、職業(yè)資格證、工作證明等報考職位要求的相關材料證明;
(5)計劃生育情況調(diào)查表(附件3,該表在資格初審時如來不及提供的可暫不提供,但必須書面保證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最遲應在辦理備案手續(xù)時提供該表,否則取消聘用資格);
(6)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3張。
上述材料中各類證件、證書驗原件,交復印件,其他材料提交原件。
3.其他。
(1)需提供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出具的文憑驗證證明。
(2)報考人員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須真實,如弄虛作假,取消資格。
(3)報考人員須報考者本人到場,不可委托他人代報名。
(4)報考人員聯(lián)系方式須準確無誤,確保能及時聯(lián)系,否則后果自負。
(二)資格初審。
1.報名后按招聘條件由用人單位人事部門進行資格初審。初審合格者方可參加適崗能力的測試。資格初審與報名同時進行。
2.發(fā)放適崗能力測試準考證。
時間:2014年10月22日下午2:00-4:30。
地點:深圳市龍崗區(qū)五聯(lián)村將軍帽路1號深圳技師學院德馨樓(行政樓)703室
五、考核
由深圳技師學院負責組織。
考核方式:教學能力水平測試
取得面試資格的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參加面試。
面試時間:2014年10月24日上午9:00。
面試地點:深圳技師學院(具體地點另行通知)
考生面試完畢領取《選聘職員面試成績回執(zhí)》。
六、確定擬聘用人員名單
擬聘用人員名單按照教學能力水平測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等額確定,可于2014年10月27日下午2:30在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wǎng)站(http://www.szhrss.gov.cn/)查詢。
七、體檢、考察和公示
(一)體檢。
經(jīng)考核合格的人員參加體檢。參加體檢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張,到指定醫(yī)院體檢。體檢人員應按時參加體檢,否則視為放棄資格。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zhí)行。
(二)考察。
對體檢合格的人員,用人單位在體檢結(jié)束后3天內(nèi)內(nèi)進行考察,并確定擬聘人員人選?疾靸(nèi)容為擬聘用人選的德、能、勤、績、廉以及適應所報考崗位的相關情況。
(三)公示。
經(jīng)考試、資格復審、考核及體檢合格的擬聘用人員,名單將在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wǎng)站上(http://www.szhrss.gov.cn/)公示7天。
八、辦理聘用備案及相關手續(xù)
(一)擬聘用人員經(jīng)公示,沒有投訴或經(jīng)查投訴不實或投訴屬實但不影響聘用,且不違反《深圳市事業(yè)單位常設崗位工作人員招聘辦法》(深人社規(guī)〔2012〕16號)等文件關于聘用、回避等有關規(guī)定的,由用人單位在公示結(jié)束后按規(guī)定向市人事行政部門申報,辦理聘用手續(xù)。
(二)聘用單位與聘用人員按協(xié)商、自愿原則簽訂聘用合同。
九、其它事項
(一)此次招聘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例如工作年限5年是指2009年7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
(二)職員的工資福利待遇請按相關規(guī)定文件執(zhí)行。
(三)對在招聘過程中違反我市職員招聘規(guī)定及本公告規(guī)定的單位及應聘者,將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十、本公告由深圳技師學院負責解釋。
附件: